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8號
原 告 余政融
訴訟代理人 余志亮
被 告 蔡萬華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蔡萬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台幣(下同)壹拾
柒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