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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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51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告 龔郁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李崇文
附表二:
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被告龔郁仁
被告龔哲立
被告龔乃玠
被告龔芸萱
各24分之1
(按:原告應負擔此部分之訴訟費用比例為6分之1)
2
被告龔貞妃
6分之1
3
被告龔貞娥
6分之1
4
被告龔貞德
6分之1
5
被告龔貞妮
6分之1
6
被告龔建中
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