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簡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295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黃佑任

被告 曾玉如 即立盛烘培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有誤算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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