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兆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攜帶附件所示資料至本院宜蘭簡易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並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末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43條第2項、第5項及第6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同條例第151條第1、2、3項亦有明文。
又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應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者,如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視其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前項情形,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依原聲請程序續行之,並仍自原聲請時,發生程序繫屬之效力,可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之1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 陳明 是否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聲請人尤應補正附件第一點之文件,以利程序進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慧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補正是否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若曾經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則應提出相關資料。若無,亦應補正說明之。
二、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係擔任宏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克貿易有限公司之董事,聲請人應陳明擔任上開二公司董事之起迄期間,若於各該期間內受有薪資報酬,並應提出領取薪資報酬之證明。
三、聲請清算前2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供本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前1年內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五、聲請人陳明現任職為打零工,惟應陳明為何僅以打零工為收入來源之原因,並應提出由雇主所出具聲請人之在職(包括起迄日、職稱)及薪資證明(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文件,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全戶是否有領取其他補助金(如: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若有,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應提供以聲請人本人及配偶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八、聲請人應提供目前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明細表(包括但不限於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房租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九、聲請人應提供本人及配偶歷年勞保、健保歷年投保資料,聲請人若有投保國民年金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保險亦應提出歷年投保之相關資料。
十、聲請人應陳明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若有,其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陳明每月租金支出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與配偶平分即2,000元,聲請人應提出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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