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八號聲請人 吳美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前訴訟程序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聲請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至聲請人原誤向非專屬管轄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再審聲請,經該院裁定移送本院一事,尚不影響其係就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本質。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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