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93號
原   告 人人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美云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
台幣1,4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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