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一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依仁 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B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