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9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9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9175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明鴻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請求本票裁定利息起算日為何?(由於聲請事實及理由內容所載不明,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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