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03號上訴人社團法人關心下一代研究會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南君 上訴人財團法人蒙特梭利啟蒙研究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杏芬 上訴人中國蒙特梭利文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清富
林杏芬 周文祈 上訴人鴻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清富
林杏芬 邱美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秋臨洪清松洪川泳洪村鎮洪潘 錡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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