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6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關文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錡志達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