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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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377號上訴人 陳春壬 兼訴訟代理 鄭朝 原人上訴人 陳春琴 被上訴人日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君璞 訴訟代理人 王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2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2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訴外人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現已裁撤,下稱鳳山信用合作社)為訴外人簡○○之債權人,訴外人高雄縣警察局公有停車場收費管理中心(高雄縣、市合併後裁撤消滅,下稱停車場收費管理中心)則為簡○○之雇主。鳳山信用合作社自本院於民國90年4月12日核發90高貴民良90執字第3802號扣薪移轉命令後,即按月自停車場收費管理中心領取簡○○之扣薪分配款,其後鳳山信用合作社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合併,以中國信託為存續銀行,並與其他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即上訴人陳春壬、陳春琴、 鄭朝原 繼續依債權額比例領取扣薪分配款。詎中國信託嗣於94年8月12日將上開債權讓予英屬維京群島商科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科信資產)後,停車場收費管理中心卻於94年8月起即未依移轉命令發放科信資產應領之分配款,而依錯誤之債權比例將扣薪款項分配予上訴人陳春壬、陳春琴、鄭朝原,致 渠等 受有如附表溢領分配金額欄位所示之不當得利。而科信資產於97年6月19日將上開債權轉讓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並經本院准予變更為90高貴民良90執3802號移轉命令之債權人,自得依法以債權受讓人身分領取簡○○自94年8月份起之扣薪分配款,而收取非屬正確債權比例計算之扣薪分配款之其他債權人即上訴人,則於超過渠等債權比例應領取之扣薪分配款部分,即應負返還義務。惟被上訴人於此僅請求上訴人返還渠等自97年7月至99年12月期間受領之溢領款。為此,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上訴人陳春壬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0,863元,及自99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陳春琴應給付被上訴人31,990元,及自99年12月29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鄭朝原應給付被上訴人55,635元,及自99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均以:科信資產及被上訴人自承接不良債權後,長達5年餘未提出扣薪分配,致使停車場收費管理中心認為其債權已清償完畢或已債務協商和解等,而未依比例分配扣薪,責任係在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自100年起,已自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獲得分配扣薪,現仍持續領取其債權,並未受損,卻指稱其他債權人受有不當得利,顯有失公平。上訴人係依法院核發之執行命令,領取扣薪之分配金額,受領款項乃有法律上之原因,並無不當得利情形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被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經審理後,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援用原審之抗辯及陳述外,並於本院補陳:伊等依強制執行程序依法受領扣薪分配款,並無不當得利。被上訴人公司由法律、金融專業人士組成,熟知債權催討程序、細節,卻長期未提出扣薪分配,且簡○○共有7位債權人,卻僅被上訴人未有受償,被上訴人應自負其責,否則亦應擔負部分之責任歸屬。況被上訴人之債權乃為有擔保物之債權,被上訴人應先行拍賣該擔保物後,若有不足,始得追討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上訴人與鳳山信用合作社均為簡○○之債權人。停車場收費
管理中心則為簡○○之雇主。鳳山信用合作社前聲請本院對簡○○進行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於90年4月12日核發90高貴民良90執字第3802號扣薪移轉命令後,即按月自停車場收費管理中心領取簡○○之扣薪分配款,其後鳳山信用合作社被中國信託合併,以中國信託為存續銀行,中國信託並與其他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即上訴人等繼續依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比例領取簡○○扣薪分配款。
㈡中國信託於94年8月1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科信資產,停車場
收費管理中心於94年8月起即未發予科信資產應領之分配款,而僅將扣薪款分配予上訴人、 吳寶山 、中國信託,及嗣後於98年4月參與分配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科信資產於97年6月19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並於99年12月3日經本院准予變更為90高貴民良90執3802號移轉命令之債權人。
㈢上訴人自97年7月至99年12月間已受領簡○○之分配款數額為如附表已領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㈣上訴人有於99年12月28日收受被上訴人寄發請求返還溢領款之990420號函文。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於上開執行事件中所受分配之金額,是否有溢領之情
事?
1.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執行法院對繼續性給付債權核發移轉命令後,經第三債權人就同一債務人之同一繼續性給付債權聲請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未到期部分之移轉命令,改發按各該參與分配或併案執行債權額比例分配之移轉命令。」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2之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時,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應按月以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清償,而於多數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即應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按月分配扣薪之款項。
2.經查,上開執行事件於97年7月至98年3月期間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上訴人陳春壬、陳春琴、鄭朝原、被上訴人及訴外人吳寶山,其等依序之債權額分別為本金15萬元、23萬元、40萬元、130萬元、55萬元及其利息與執行費用,98年4月起台新銀行參與分配,債權額為本金14,770元及其利息與執行費用,98年9月起中國信託參與分配,債權額為本金61,380元及其利息與執行費用等情,有本院之執行命令在卷可參(原審卷第255頁至第268頁、第19頁)。則依前揭說明,各階段各債權人應分配之款項即應依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本金占該時期參與分配之總債權額之比例分配之。而上訴人並不否認於上開時期已分別受領如附表已分配金額欄位所示款項,然被上訴人於97年7月起至99年12月之期間既為應參與分配扣薪款之債權人,停車場收費管理中心於此期間卻未將被上訴人之債權額列入分配,則依簡○○各期扣得之薪資款項及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計算各債權人已領及應領之分配款,上訴人即有領取超逾依其債權額所應分配款項之情事,而溢領如附表溢領分配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
㈡上訴人應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返還渠等所溢領之款項?
1.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固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惟在「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由於受益人之受益非由於受損人之給付行為而來,而係因受益人之侵害事實而受有利益,因此祇要受益人有侵害事實存在,該侵害行為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損人自不必再就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如受益人主張其有受益之「法律上之原因」,即應由其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又「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凡因侵害取得本應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欠缺正當性,亦即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之利益,而從法秩權益歸屬之價值判斷上不具保有利益之正當性者,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著有裁判要旨可參。⒉上訴人雖主張渠等係依法律程序領取扣薪之分配款,有法律
上原因,並不構成不當得利之情事云云。惟債務人財產係債權人之總擔保,而強制執行程序,乃債權人依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權利之程序,故強制執行分配款項,除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執行債權外,執行所得之款項即應由參與分配之普通債權人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受償。此由前揭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2之1條第3項規定,於第三債權人就同一債務人之同一繼續性給付債權聲請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按各該參與分配或併案執行債權額比例分配改發移轉命令自明。而扣押之債權因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即由債務人移轉與債權人,具有代物清償之性質,該執行債權於移轉範圍內因清償而消滅,是以債務人於其薪資債權已不足清償全體債權人債權之情形下,縱有債權人溢領分配款,債務人亦不致因此受有損害,反而係其他因此少受分配之債權人受有損害,亦即溢領分配款之債權人所受利益,與少受分配之債權人所受損害間具有同一原因事實,故有直接並相當之因果關係,故少受分配之債權人對溢領分配款之債權人,應得直接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參照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747號裁定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研討結果)。是渠,上訴人雖依強制執行程序參與分配簡○○之扣薪款,然渠等領取超逾依其債權額所應分配之款項,侵害本應歸屬於被上訴人受領之分配款而受利益,致被上訴人受損害,如認上訴人仍得保有該溢領款,無異變相使上訴人以溢領之分配款先於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自非公平而欠缺正當性,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受領溢領款,自應已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成立不當得利。從而,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溢領之款項,及被上訴人通知上訴人返還不當利益時即99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自屬有據。上訴人主張渠等溢領並無不當得利云云,自非可採。
3.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長期未提出扣薪分配,應自負其責,且被上訴人應先拍賣其債權之擔保物,受償不足後,始得向渠等追討云云。惟,移轉命令送達第三人生效後,債權人具狀陳報債務已清償完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移轉命令。被上訴人所持之執行名義即90高貴民良90執字第3802號扣薪移轉命令,於90年4月19日即已送達停車場收費管理中心,此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90年度執字第3802號卷可參,而本院嗣後並未有通知停車場收費管理中心撤銷上開移轉命令之情事,則停車場收費管理中心自仍應依原移轉命令予以扣押、轉付該部分薪資債權,不因債權人有無更替而有差異,是被上訴人之未受清償係因停車場收費管理中心之疏失所致,並非被上訴人未提出扣薪分配,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自負其責云云,實屬無據。又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財產,有選擇執行之權利,被上訴人對簡○○之債權縱附有擔保物,亦僅係其日後對之強制執行時,可就該擔保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而已,並非限制被上訴人選擇執行標的物之權利。況上訴人係因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而應返還溢領之金額,此與被上訴人是否應先就擔保物取償,亦無關連。是上訴人上開所指,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陳春
壬、鄭朝原、陳春琴各自返還如附表溢領分配金額欄位所示款項,及均自99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原審就此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黃苙荌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何秀玲附表(四捨五入/元):
┌───┬───┬───────────────┬───────────────┬───────────────┬─────────┐││債權│150,000│230,000│400,000│債務人簡○○│││金額││││││├───┼───────────────┼───────────────┼───────────────┤│││債權人│陳春壬│陳春琴│鄭朝原││├───┼───┼───┬───┬───┬───┼───┬───┬───┬───┼───┬───┬───┬───┼────┬────┤│││債權比│已領分│應領分│溢領分│債權比│已領│應領分│溢領分│債權比│已領分│應領分│溢領分│薪資總額│扣押金額││年度│月份│例│配金額│配金額│配金額│例│分配│配金額│配金額│例│配金額│配金額│配金額│││││││││(應返││金額││(應返││││(應返│││││││││還金額││││還金額││││還金額│││││││││)││││)││││)│││├───┼───┼───┼───┼───┼───┼───┼───┼───┼───┼───┼───┼───┼───┼────┼────┤│97年│7│15/263│1,202│608│594│23/263│1,844│933│911│40/263│3,206│1,621│1,585│31,983│10,661│├───┼───┤├───┼───┼───┤├───┼───┼───┤├───┼───┼───┤│││97年│8││1,202│608│594││1,844│933│911││3,206│1,621│1,585│││├───┼───┤├───┼───┼───┤├───┼───┼───┤├───┼───┼───┤│││97年│9││1,202│608│594││1,844│933│911││3,206│1,621│1,585│││├───┼───┤├───┼───┼───┤├───┼───┼───┤├───┼───┼───┤│││97年│10││1,202│608│594││1,844│933│911││3,206│1,621│1,585│││├───┼───┤├───┼───┼───┤├───┼───┼───┤├───┼───┼───┤│││97年│11││1,202│608│594││1,844│933│911││3,206│1,621│1,585│││├───┼───┤├───┼───┼───┤├───┼───┼───┤├───┼───┼───┤│││97年│12││1,202│608│594││1,844│933│911││3,206│1,621│1,585│││├───┼───┤├───┼───┼───┤├───┼───┼───┤├───┼───┼───┼────┼────┤│97年│年終││4,058│2,052│2,006││6,222│3,146│3,076││10,822│5,473│5,349│47,976│35,982│├───┼───┤├───┼───┼───┤├───┼───┼───┤├───┼───┼───┼────┼────┤│98年│1││1,202│608│594││1,844│933│911││3,206│1,621│1,585│31,983│10,661│├───┼───┤├───┼───┼───┤├───┼───┼───┤├───┼───┼───┤│││98年│2││1,202│608│594││1,844│933│911││3,206│1,621│1,585│││├───┼───┤├───┼───┼───┤├───┼───┼───┤├───┼───┼───┤│││98年│3││1,202│608│594││1,844│933│911││3,206│1,621│1,585│││├───┼───┼───┼───┼───┼───┼───┼───┼───┼───┼───┼───┼───┼───┤│││98年│4│15000/│1,189│604│585│23000/│1,823│927│896│40000/│3,171│1,612│1,559││││││264477││││264477││││264477││││││├───┼───┤├───┼───┼───┤├───┼───┼───┤├───┼───┼───┤│││98年│5││1,189│604│585││1,823│927│896││3,171│1,612│1,559│││├───┼───┤├───┼───┼───┤├───┼───┼───┤├───┼───┼───┤│││98年│6││1,189│604│585││1,823│927│896││3,171│1,612│1,559│││├───┼───┤├───┼───┼───┤├───┼───┼───┤├───┼───┼───┤│││98年│7││1,189│604│585││1,823│927│896││3,171│1,612│1,559│││├───┼───┤├───┼───┼───┤├───┼───┼───┤├───┼───┼───┤│││98年│8││1,189│604│585││1,823│927│896││3,171│1,612│1,559│││├───┼───┼───┼───┼───┼───┼───┼───┼───┼───┼───┼───┼───┼───┤│││98年│9│1000/│1,137│591│546│4600/│1,744│906│838│8000/│3,033│1,576│1,457││││││18041││││54123││││54123││││││├───┼───┤├───┼───┼───┤├───┼───┼───┤├───┼───┼───┤│││98年│10││1,137│591│546││1,744│906│838││3,033│1,576│1,457│││├───┼───┤├───┼───┼───┤├───┼───┼───┤├───┼───┼───┤│││98年│11││1,137│591│546││1,744│906│838││3,033│1,576│1,457│││├───┼───┤├───┼───┼───┤├───┼───┼───┤├───┼───┼───┤│││98年│12││1,137│591│546││1,744│906│838││3,033│1,576│1,457│││├───┼───┤├───┼───┼───┤├───┼───┼───┤├───┼───┼───┼────┼────┤│98年│年終││3,838│1,994│1,844││5,885│3,058│2,827││10,235│5,318│4,917│47,976│35,982│├───┼───┤├───┼───┼───┤├───┼───┼───┤├───┼───┼───┼────┼────┤│99年│1││1,137│591│546││1,744│906│838││3,033│1,576│1,457│31,983│10,661│├───┼───┤├───┼───┼───┤├───┼───┼───┤├───┼───┼───┤│││99年│2││1,137│591│546││1,744│906│838││3,033│1,576│1,457│││├───┼───┤├───┼───┼───┤├───┼───┼───┤├───┼───┼───┤│││99年│3││1,137│591│546││1,744│906│838││3,033│1,576│1,457│││├───┼───┤├───┼───┼───┤├───┼───┼───┤├───┼───┼───┤│││99年│4││1,137│591│546││1,744│906│838││3,033│1,576│1,457│││├───┼───┤├───┼───┼───┤├───┼───┼───┤├───┼───┼───┤│││99年│5││1,137│591│546││1,744│906│838││3,033│1,576│1,457│││├───┼───┤├───┼───┼───┤├───┼───┼───┤├───┼───┼───┤│││99年│6││1,137│591│546││1,744│906│838││3,033│1,576│1,457│││├───┼───┤├───┼───┼───┤├───┼───┼───┤├───┼───┼───┤│││99年│7││1,137│591│546││1,744│906│838││3,033│1,576│1,457│││├───┼───┤├───┼───┼───┤├───┼───┼───┤├───┼───┼───┤│││99年│8││1,137│591│546││1,744│906│838││3,033│1,576│1,457│││├───┼───┤├───┼───┼───┤├───┼───┼───┤├───┼───┼───┤│││99年│9││1,137│591│546││1,744│906│838││3,033│1,576│1,457│││├───┼───┤├───┼───┼───┤├───┼───┼───┤├───┼───┼───┤│││99年│10││1,137│591│546││1,744│906│838││3,033│1,576│1,457│││├───┼───┤├───┼───┼───┤├───┼───┼───┤├───┼───┼───┤│││99年│11││1,137│591│546││1,744│906│838││3,033│1,576│1,457│││├───┼───┤├───┼───┼───┤├───┼───┼───┤├───┼───┼───┤│││99年│12││1,137│591│546││1,744│906│838││3,033│1,576│1,457│││├───┴───┼───┴───┴───┼───┼───┴───┴───┼───┼───┴───┴───┼───┤│││應返還金額││20,857││31,990││55,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