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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