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31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對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所涉犯之竊盜犯行均已坦承,且母親身患重病,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予羈押在案。茲查前項情事依然存在,並斟酌被告仍有多項竊盜犯行為警調查,認仍有保全被告之必要,不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之聲請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故其上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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