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知本富野渡假村區分所有權者管理委員會
樓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知本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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