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譚卓峰 被告 簡玉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61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賴政豪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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