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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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麗 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