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代號0000-000000B,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陳昭宜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男自民國壹佰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4條之1、第224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之刑事制裁誘發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相對提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酒後多次對被害人為上開妨害性自主行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依上開規定,裁定自民國100年7月22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於100年10月14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裁定宣示被告應自100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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