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刑事裁定  98年度旗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98年度高縣旗警秩字第0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
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月28日23時20分許回溯24小時內某時。
(二)地點:不詳。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尿液鑑定報告事證明屬實。
扣案之吸管不知何人所有,不予沒入,併此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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