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二十三日起二個月內,每月計收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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