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5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5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543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伍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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