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041號
上 訴 人 趙家弘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林宗儀 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慶榮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