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 傅紹恩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 律師複代理人 許世賢 律師被告 宋鴻錩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複代理人 徐紹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