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8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林國文於民國95年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
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63392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佳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