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2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王大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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