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92號原告 李山 法定代理人 李金美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複代理人 賴品均
溫曉君 被告 曾阿旺
鍾照光 曾阿寶 曾 陳美娥 曾祥義 曾苡晴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經公示送達) 曾繁得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曾繁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9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庭。
原告應速聲請對被告曾繁得為公示送達,並於庭前一週以書狀提出下列資料:
⑴原告最新戶籍謄本⑵完整明確訴之聲明(原告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請確認返還
土地之對象)○○○鄉○○○段446、556地號最新地籍謄本及原告自 李明得 繼承446、556地號土地權利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