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煥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煥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康煥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合計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99年
5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101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康煥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自99年5月18日起執行。又曾因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1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657號裁定就上開罪刑與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28
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之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二罪)、5月(共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均移送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8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836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3月17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2年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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