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李志傑 被告 吳庭瑄
徐偉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被告吳庭瑄、徐偉鈞應賠償新臺幣3萬元。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擔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惟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參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23號、100年度台附字第50號判決)。
二、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詐欺案件,檢察官就原告被詐騙新臺幣3萬元部分,係追加起訴 謝麒憶趙翌宏 為被告,並未起訴或追加起訴吳庭瑄及徐偉鈞為被告,是就被告吳庭瑄及徐偉鈞言,此部分之刑事訴訟程序並不存在,且本院審理結果,亦未認定吳庭瑄、徐偉鈞與謝麒憶、趙翌宏共同為此部分犯行,此有該刑事案件之追加起訴書及判決書在卷可憑。則被告吳庭瑄及徐偉鈞既非原告被詐騙部分之被告或共犯或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吳庭瑄及徐偉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周莉菁法官陳怡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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