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30號被告 潘文榮 具保人 吳宗霖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經查:⑴被告潘文榮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吳宗霖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⑵本院指定104年4月24日之審判期日,並將傳票合法送達予被告、具保人,均經渠等簽收在案,有傳票送達回證3紙在卷可憑,然該二人均無正當理由而未於上開審判期日到庭,是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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