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67號

原告 許永銘 即厚冠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清恭益昌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1176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1年7月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妮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