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646號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被告 蔣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實際住所地於高雄市左營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載地址在卷可稽。又原告主張訴外人 劉忠仁 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在高雄市美濃區駕駛自用小客車與被告所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新臺幣297,250元之事實,侵權行為地亦非本院所轄。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提出本院有管轄之依據,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