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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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國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7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7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3年度上易字第75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5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9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4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
3年度聲字第37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受刑人自103年1月5日入監,先執行另案撤銷假釋之殘刑有期徒刑9月18日後,再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6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3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57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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