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一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吳美樺 被告廣春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進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