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乙○○
弄4號戊○○
之15己○甲○○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乙○○、戊○○、己○、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1號被告乙○○、戊○○、己○、甲○○常業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另被告丙○○部分,現經通緝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應併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