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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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陳奕宏 債務人 林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壹拾肆元整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奕宏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債務人陳奕宏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其法定代理人林秋萍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陳奕宏若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10814元,專案補償款8114元,共計新臺幣1892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