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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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孫銘選任辯護人蔡其展律師被告陳源智選任辯護人 蔡如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選偵字第120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選偵字第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孫銘、陳源智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李孫銘為址設臺中市○○區○○里○○路○段○○○巷○○號「臺中市大甲區 義和 社區發展協會」(下稱義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陳源智為該協會總幹事。緣被告李孫銘、陳源智所主導之義和社區發展協會,與時任 義和里 里長 王啟明 素有不合,且被告陳源智於前一屆里長選舉(即民國103年舉辦之選舉),與王啟明競選義和里里長時,慘敗給王啟明,被告李孫銘、陳源智乃規劃派出長期參與義和社區發展協會之老會員洪 黃素貞 (其夫為該協會之常務監事, 洪黃素貞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出馬競選107年11月24日舉辦之臺中市第3屆大甲區義和里里長選舉,以使己方之人馬能與王啟明競爭下屆里長寶座,被告李孫銘、陳源智則作為洪黃素貞競選時之助選核心幹部,包辦一切洪黃素貞競選過程之拉票、輔選事宜。被告李孫銘、陳源智為求洪黃素貞於里長選舉時勝選,自107年7月間起,共同基於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意聯絡,計劃以其2人自掏腰包全額出資之方式,以義和社區發展協會舉辦「志工旅遊」之名義,於洪黃素貞正式登記參選後,使義和里里民免費參加環島4日遊【每人旅遊費用新臺幣(下同)4500元】,藉由於旅遊行程之前及之後陸續向參與旅遊之里民宣傳每人4500元旅費為其2人自掏腰包支付乙事,並於旅遊之遊覽車出發時,安排候選人洪黃素貞上車拜票並表示協會會員要團結投票予洪黃素貞之方式,向選民行求相當於4500元價值之4日環島旅遊之不正利益,而為洪黃素貞賄選。謀議既定,被告李孫銘遂於107年7月19日,先將40人之旅費共計18萬元現金(計算式:4500×40=180000)存入大甲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臺中市大甲區義和社區發展協會之帳戶內,以對外營造該次旅遊資金來源係由義和社區發展協會支出之外觀,並由被告陳源智於107年7月間,委託熟識之遊覽車公司(兼辦旅遊業務)之經營者 陳麗雪 為其於107年9月11日至14日間(起訴書誤載為15日),規畫40人參加之環島4日遊(陳麗雪回饋2名免費名額,因1人臨時不參加,共有41人參加旅遊),被告李孫銘、陳源智事後一同在義和社區發展協會例行活動中招募該旅遊,被告陳源智並於招募時向選民表示係其2人要自費辦理本次旅遊,曾擔任協會之「志工」者即可免費參加,否則需自費4500元等語,以此方式確保所受有免費旅遊利益者,大致均為設籍義和里之有投票權人,且於行賄後能發揮催票效果,不會因此檢舉之熟識者,一共招募39人參加(加上被告李孫銘、陳源智2人,共41人參加),其中28人係受招待免費旅遊【名單如附件所示,即 邱淑惠 、 林秀華 、 高永壽 、 王瓊珠 、 呂珈甄 、 紀嘉鈴 、 白束真 、 洪陳 笑、 周林碧珠 、 廖陳靜寶 、 洪金蕊 、 李孫賢 、 王淑鈖 (起訴書誤載為李王淑鈖)、欽 郭素珍 、 薛煌 、紀 陳淑倩 、 劉秀香 、 紀黃初 、黃 鐘美 (起訴書誤載為鐘美)、 徐鳳 、 羅憶婷 、 陳黃秀絨 、 林玉霜 、 廖淑伶 、 陳要 、 李美玉 、 李志士 、李 陳素琴 】,另外11人每人自費4500元。嗣被告李孫銘於107年9月7日,再自義和社區發展協會上開帳戶中提領預先存入之旅費18萬元交予被告陳源智,被告陳源智再於107年9月11日旅遊時,在遊覽車上以現金支付該筆旅費予承攬本次旅遊行程安排並擔任導遊之陳麗雪。迨於107年9月11日上午6時40分許,參與旅遊之民眾在義和里集合地點均已上車後,洪黃素貞乃依計劃穿著寫有「義和里里長候選人」及其姓名字樣之競選背心(因當時尚未抽號次,背心上之號次欄係空白),前往該次旅遊之遊覽車上,以麥克風向參與旅遊者發話,表示協會會員要團結,請大家里長投票支持自己,旅遊愉快等語,並發送印有其姓名、里長候選人等字樣之選舉宣傳口罩予遊覽車上全體參與旅遊乘客,直至同日上午7時5分許,洪黃素貞始行下車。被告陳源智、李孫銘乃共同以上揭方式,透過提供相當於每人4500元價值之免費旅遊之方式,向如附件所示28名選民行求不正利益,欲使該等選民投票支持洪黃素貞,因認被告李孫銘、陳源智均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為一定行使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得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被告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意旨)。本件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並未認定被告犯罪,無所謂犯罪事實,所援引為被告有利之證據,或彈劾檢察官提出對被告不利之證據,均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不以有證據能力為必要。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不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均須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參照最高法院29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李孫銘、陳源智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罪嫌,無非以證人洪黃素貞、 伍玉敏 、 王玉雪 、 葉方安 、 欽郭素珍 、李志士、 薛王麗 、洪 陳笑 、李美玉、 黃鐘美 、 李陳素琴 、徐鳳、紀嘉鈴、白束真、羅憶婷、廖淑伶、 李堃芳 、 林如茵 、陳麗雪、 李烈郎 、王啟明、 楊慕寧 之供述,及卷附旅遊參與名冊、手寫行程表、旅遊照片、洪黃素貞競選文宣照片、大甲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義和里社區發展協會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被告李孫銘手機通訊軟體LINE訊息翻拍照片、被告陳源智手機訊息翻拍照片、警方於107年9月11日旅遊集合地點外行動蒐證照片,為其主要論據。訊諸被告李孫銘、陳源智則均否認有何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犯行,被告李孫銘辯稱伊為義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陳源智是總幹事,陳源智向伊反應協會的環保志工沒有福利,伊就將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撥給義和社區發展協會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C級單位作為環境整潔員服務費款項18萬元,要求陳源智接洽旅行社辦理本次旅遊事宜,本次旅遊規劃不是為洪黃素貞助選,洪黃素貞競選義和里里長與義和社區發展協會沒有關係,發展協會的宗旨是促進大家的利益,不需要得罪或討好特定候選人等語;被告陳源智辯稱義和社區發展協會係利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撥給的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C級單位的環境整潔員服務費,作為本次旅遊的費用,環境整潔員服務費本來就是要發給志工的,所以集資26個人的環境整潔員服務費回饋給社區統籌運用,志工表示沒有福利,理事長李孫銘同意用這些錢辦理本次旅遊活動,利用環境整潔員服務費酬勞志工,107年5月間就開始籌備,籌備時還不知何人要競選里長,本次旅遊與選舉完全沒有關係等語。經查:㈠被告李孫銘係義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被告陳源智為該協
會總幹事,其2人曾於107年9月11日至14日,以義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舉辦107年度社區發展業務觀摩活動,即起訴書所稱之環島4日旅遊(下稱系爭旅遊),由被告陳源智於107年7月間與承攬旅遊業者陳麗雪接洽辦理,約定每人費用4500元,參加人數為40人,另提供2人免費名額,報名參加人數原42人,其中1人因故無法參加,實際參加人數為41人,團費18萬元係被告陳源智於出發時在遊覽車上以現金交付陳麗雪,臺中市大甲區第3屆義和里里長候選人洪黃素貞,於出發時曾穿著競選背心至遊覽車上,向參與系爭旅遊之人拜票表達支持其競選義和里里長等情,為被告李孫銘、陳源智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系爭旅遊承攬者陳麗雪(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他字第51號偵查卷二第144至145頁、第148至149頁)及證人即參加系爭旅遊者李志士(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77至79頁、第81至第83頁)、 洪陳笑 (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86至89頁、91至93頁)、欽郭素珍(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95至97頁、第99至103頁)、薛王麗(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105至107頁、第109至112頁)、徐鳳(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115至117頁)、第120至125頁)、李堃芳(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127至128頁、第130至133頁)、李陳素琴(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135至137頁、第139至142頁)、紀嘉鈴(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151至153頁)、黃鐘美(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154至156頁)、李美玉(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157至158頁)、羅憶婷(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159至161頁)、白束真(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162至164頁)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綦詳,復有義和社區發展協會107年度社區發展業務觀摩活動名冊影本(見同上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120號偵查卷第60至61頁)、手寫環島四日遊行程影本(見同上選偵120號卷第62頁)、義和里社區發展協會環境整潔員名冊簽到簿影本(見同上選偵120號卷第63頁)、大甲義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志工健康促進簽到表(見同上選偵120號第64至65頁)、系爭旅遊照片(見同上選偵120號第132至140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起訴書認為被告李孫銘、陳源智以提供免費參加系爭旅遊
方式行求不正利益,所列舉之臺中市大甲區義和里選民28人,經本院函請臺中市選舉委員會於108年3月13日,以中市選四字第1083450133號檢送臺中市第3屆里長選舉大甲區第20、21投(開)票所選舉人名冊(原本發還,與本件有關資料影印附卷,見本院卷二第19頁、第183至213頁),並調閱相關個人基本資料查證結果,顯示僅高永壽、王瓊珠、紀嘉鈴、白束真、洪陳笑、周林碧珠、廖陳靜寶、洪金蕊、欽郭素珍、薛煌、劉秀香、紀黃初、黃鐘美、徐鳳、羅憶婷、陳黃秀絨、廖淑伶、陳要、李美玉、李志士、李陳素琴等21人設籍臺中市大甲區義和里,具有該屆義和里里長投票權。而邱淑惠係自104年11月9日起設籍臺中市大甲區岷山里;林秀華自80年4月20日起設籍臺中市大甲區平安里;呂珈甄自103年10月6日起設籍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紀陳淑倩自74年7月17日起設籍臺中市大甲區文曲里;林玉霜自104年9月16日起設籍臺中市大雅區橫山里;李孫賢、王淑鈖均自85年5月15日起設籍臺中市外埔區水美里,均無該屆義和里里長投票權,是以提供邱淑惠、林秀華、呂珈甄、紀陳淑倩、林玉霜、李孫賢、王淑鈖等7人免費參加系爭旅遊部分,顯不合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罪之構成要件。
㈢義和社區發展協會確曾於107年2月3日,向臺中市政府衛生
局提出計畫書,申請為107年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C級單位,並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07年5月21日,以中市衛照字第10700420241號函審核通過,核定辦理日期為107年3月14日至107年12月31日,核定經費109萬661元,第1次撥款54萬5330元,經費項目包括服務費36萬5661元及志工服務費2萬5000元,與義和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時提出之計畫書所列服務費-環境整潔服務費尚無不符,僅金額略有差異(原申請時間為107年3月至12月,金額44萬4000元),且於107年6月11日將第1期補助經費54萬5330元,撥入義和社區發展協會向大甲區農會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專用帳戶,後雖因經費核銷問題,復於107年11月28日申請將業務費增編項目為業務材料費、食材費、團膳費及其他項目、租金費,環境整潔服務費變更為服務費(人數1人,以參加臺中市私立康家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辦理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取得證明書之被告陳源智具名領取),惟總金額不變,亦由義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書立收據予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年3月5日中市衛照字第1080016834號函附義和社區發展協會辦理衛生福利部107年度長照十年計畫2.0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C級單位補助計畫相關及核銷資料影本在卷足憑;復經證人即任職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 照護科 辦理審核上開計畫之楊慕寧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義和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計畫時有申報整潔服務員費用,審核時未請義和社區發展協會更正,因整潔服務員在C級不能作核銷,衛生局總共有100多家私單位,陸續有需要修正的情況出現,所以在107年8、9月份時通知所有私單位有關核銷部分提出修正計畫,將整潔服務員修正為服務員,補助1個工作人員費用,伊於107年8月才接手經費核銷業務,伊接手已是第3位承辦人,伊接手時,義和社區發展協會計畫書仍編列整潔服務員,如何運用服務費沒有限制,最主要是提供給這個據點的工作人員使用等語無訛。參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係於107年6月11日將107年度補助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經費54萬5330元,撥入義和社區發展協會向大甲區農會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專用帳戶,該專用帳戶於107年7月19日領出現金18萬元,同日存入大甲區農會第00000000000000號義和社區發展協會一般帳戶,再於107年9月7日領出,此有大甲區農會108年2月26日甲農信字第1080050083號函附該專用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一第214至215頁)、義和里社區發展協會一般帳戶、專用帳戶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191至195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李孫銘、陳源智舉辦系爭旅遊之費用,係義和社區發展協會向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申請核准辦理107年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C級單位所核撥之經費中支出,而義和發展協會申請時原即列有環境整潔服務費,則被告李孫銘、陳源智於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修正將環境整潔服務費變更為服務費前,使用該筆部分經費酬勞服務志工,辦理系爭旅遊,並未悖離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及常理。況證人即參選臺中市大甲區第3屆義和里里長 之洪 黃素貞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復證稱伊與伊先生洪春成有報名參加義和社區發展協會於107年9月11日至14日舉辦的花東4日遊,旅遊是由義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李孫銘發起的,參加對象主要是義和里的環保志工及長照志工,伊知道志工參加旅遊免費,旅遊費用何人支付伊不清楚,伊有擔任環保志工及長照志工,後來因為9月11日是伊公公忌日,且當時伊已決定參選義和里里長,擔心現任里長針對這次旅遊惡意檢舉,所以決定避嫌退出這次旅遊;伊於107年8月底登記參選本屆義和里里長,登記前沒有與被告李孫銘、陳源智提及預定參選情事,因為伊怕對手很強,只有自己人知道,對外沒有說,登記後大家才知道,旅遊與伊參選沒有關係,旅遊第1天早上伊有去集合地點,穿著競選背心,發放口罩,口罩上印有伊名字及里長候選人等字樣,拜託里長要投給伊,因為伊每天在做志工,知道什麼時候要出發,地點在哪裡等語(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224至226頁、第229至231頁、本院卷二第40至45頁),亦可徵證人洪黃素貞於報名參加系爭旅遊時,尚未決定投入臺中市大甲區第3屆義和里里長選舉,否則其焉會放棄長達4天之競選拜會行程,而報名參加僅數十人且其中尚有不具義和里里長投票權之旅遊活動,則被告李孫銘、陳源智於規劃籌辦系爭旅遊時,更不可能預知洪黃素貞決定投入臺中市大甲區第3屆義和里里長選舉,而具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之主觀犯意。且證人洪黃素貞於系爭旅遊時間之前,既已登記為臺中市大甲區第3屆義和里里長候選人,其為避嫌放棄參加系爭旅遊,屬人情之常,且其於系爭旅遊出發時,穿著競選背心至遊覽車上,向參加系爭旅遊之人拜票表達支持其參選里長之意,時值選舉之際,尚屬正常之拜票拉票行為,均不能遽以推認被告李孫銘、陳源智舉辦系爭旅遊,係為向參加系爭旅遊之義和里選民行求不正利益,而約使其等投票支持洪黃素貞參選義和里里長。
㈣又臺中市大甲區第3屆義和里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時間
自107年8月27日起至8月31日止,競選人洪黃素貞登記為候選人時間為107年8月28日,有臺中市選舉委員會108年4月2日中市選一字第1080000616號函附選舉公告、候選人洪黃素貞登記情形一覽表在卷足憑。而被告李孫銘、陳源智規畫籌備招募系爭旅遊之時間、對象,依⑴證人陳麗雪證稱陳源智係於107年7月間向伊表示要辦系爭旅遊,說要環島4日遊,說社區發展協會要去的,行程隨便伊排,但一定要到外面社區參訪等語;⑵證人李志士證稱伊與伊太太李陳素琴都在義和里社區發展協會長照2.0志工團擔任志工,107年7月間李孫銘、陳源智分別向伊及伊太太李陳素琴邀約參加系爭旅遊,並表示伊等是義和社區發展協會長照2.0志工,可以免費參加,不是志工1個人團費4500元,伊不知系爭旅遊團費用是由義和里社區發展協會或其他個人、單位支出,只要是志工就不用出錢,李孫銘沒有說是何人出錢等語;⑶證人洪陳笑證稱系爭旅遊是義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召集義和里掃地志工舉辦的,訊息是志工隊長陳要向伊說的,最開始是掃地時一群人在說某個時間可以免費出去旅遊,問伊要不要參加,伊便答應,隔一個禮拜伊想到伊先生 洪富男 身體不方便需人照顧,便又問陳要可不可以帶伊先生洪富男一起去,陳要告訴伊志工團免費,其他每個人4500元,約隔一個禮拜陳要回復有空位可以一起去,伊才將現金4500元支付義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等語;⑷證人欽郭素珍證稱約於107年8月間(詳細時間記不得),伊在義和里社區活動中心參加活動時,聽其他里民說要去旅遊,陳源智拿旅遊相關資料給伊看,告訴伊旅遊是免費的,伊就答應並請在場里民幫伊代填相關資料交給陳源智,完成報名程序,伊擔任義和里社區長照2.0志工等語;⑸證人薛王麗證稱伊從86年就擔任環保志工,107年6月1日起擔任長照2.0志工,李孫銘、陳源智於107年7月間在社區進行志工服務時,表示志工平時很辛苦,要幫忙申請經費招待旅遊,伊參加系爭旅遊沒有支付任何費用,但伊有聽陳源智說如果家人不具志工身分想一起參加,必需支付旅費,每人費用4500元等語;⑹證人 徐鳳證 稱伊記得約107年7、8月間某禮拜天上午5時,伊與洪陳笑、洪黃素貞、廖淑伶一起在中山路擔任環保志工掃地時,有聽到洪黃素貞及洪陳笑談及107年9月11日至14日赴花東旅遊4日的活動,問伊要不要去,伊隔幾天跟洪黃素貞說可以參加,並提供伊的基本資料給洪黃素貞登記,伊約10幾年前就開始擔任環保志工,107年有參加長照2.0志工,洪黃素貞表示擔任志工身分可以不用出錢支付旅遊費用,至於旅遊費用何人出資或怎麼支付伊不清楚,因為人數不夠,所以有拉一些非環保志工的人參加,那些非環保志工的人需要繳錢,繳多少錢伊不曉得等語;⑺證人李堃芳證稱伊約於系爭旅遊活動前半個月才知道有這次旅遊,是鄰居李孫銘告訴伊有找人赴花東旅遊4日,其中2位團員是本次義和里里長候選人洪黃素貞夫妻,雖然具備環保志工身分,但為避嫌決定臨時退出,李孫銘拿行程給伊看,行程上寫明這次旅遊為環保志工旅遊,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對行程內容有興趣,團費4500元感覺很便宜,就登記伊與伊太太林如茵參加,於107年8月底9月初將9000元繳給李孫銘等語;⑻證人李陳素琴證稱伊從107年6月1日起擔任長照2.0志工,李孫銘、陳源智於107年7月間在社區進行社區服務時,對志工表示因為志工平時很辛苦,要幫志工申請經費招待旅遊,旅遊時間9月11日至14日,地點花東地區,因伊與伊先生李志士有空閒,就當場向陳源智報名參加,伊有聽陳源智表示如果有家人不具志工身分想一起參加,必需支付旅費等語;⑼證人紀嘉鈴證稱伊與伊太太白束真都在義和社區發展協會擔任長照2.0志工,李孫銘、陳源智分別向伊及伊太太白束真邀約於107年9月11日至14日參加義和社區發展協會舉辦之花東4日遊,表示伊與伊太太係長照
2.0志工,可以免費參加,所以伊與伊太太就報名參加,伊不知道旅遊團費是否由義和里發展協會或其他個人、單位支出等語;⑽證人羅憶婷證稱伊擔任義和里社區長照2.0志工,107年7、8月間(詳細時間忘記),義和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陳源智在義和里社區活動中心向長照長照2.0志工表示,107年9月要舉辦志工旅遊活動,只要志工出勤率符合標準,就可以免費招待花東旅遊,所以伊就報名參加,伊不知道活動經費來源等語;⑾證人白束真證稱伊與伊先生紀嘉鈴今年6月加入社區長照志工,有1次在參加長照關懷據點2.0志工活動時,總幹事陳源智在會場宣布,因為志工很辛苦沒有薪水,所以要招待志工免費去花東旅遊慰勞,所以伊與伊先生紀嘉鈴就向 陳智源 報名參加,志工可以免費參加,非志工自費參加,費用為4500元等語;⑿證人廖淑伶證稱伊有參加系爭旅遊,是義和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李孫銘主辦,沒有公開,主要是社區發展協會長照2.0志工及協會人員還有環保志工,如湊不足1輛遊覽車,李孫銘就向外招攬,志工免費,不是志工要收4500元,環島4日遊的行程是環保義工隊於旅遊前2個月給伊的,這次旅遊不知是誰出的錢,以前都是隊長說要旅遊大家就報名,義工打掃有經費等語。佐以證人陳麗雪、李志士、欽郭素珍、薛王麗、李堃芳、李陳素琴、廖淑伶均證稱系爭旅遊過程中沒有其他拜票、拉票行為;且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係於107年6月11日將107年度補助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經費54萬5330元撥入義和社區發展協會向大甲區農會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專用帳戶,該專用帳戶於107年7月19日領出現金18萬元,同日存入大甲區農會第00000000000000號義和里社區發展協會一般帳戶,再於107年9月7日領出,已如前述,堪認被告李孫銘、陳源智規劃籌備系爭旅遊時間應為107年6、7月間,並於107年7、8月間陸續召募接受報名,其主要目的在於酬勞義和社區發展協會長照2.0志工或環保志工,不足人數再由被告李孫銘邀約其他人並收取旅遊費用4500元,參與免費旅遊並具有臺中市第3屆大甲區義和里里長投票權之志工既不知旅遊經費來源,系爭旅遊期間迄無其他拜票、拉票行為,自難謂其等對於被告李孫銘、陳源智舉辦系爭旅遊,是否為約使其等投票支持洪黃素貞參選義和里里長一事有所認知。
㈤至於證人伍玉敏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及檢察官
偵訊時證稱伊於107年6月間參加義和里長壽會旅遊活動時,在遊覽車上有聽到參加成員在言談中提到洪黃素貞有意參選義和里里長,在菜市場與其他主婦閒聊中,亦曾聽聞洪黃素貞是陳源智及李孫銘推派出來參選 云云 (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67至68頁、第70頁);證人王玉雪證稱伊於107年6月間出去賣菜時,聽客人(姓名伊記不清楚了)跟伊說「 貞阿 (臺語音譯)」就是指洪黃素貞,要出來選義和里里長,並有聽里民在談論本屆義和里里長選舉,洪黃素貞會參選是因為陳源智及李孫銘在背後幫忙云云(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72至73頁、第75頁);證人王啟明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系爭旅遊是義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李孫銘、總幹事陳源智,為了要幫該社區常務監事洪黃素貞參選里長,而向社區發展協會成員表示,協會成員免費參加,這個行程旅費每人4500元,只要義和里民都可以免費參加,後來又決定其他里的里民欲參加,每人要繳交4500元,疑似透過免費旅遊行賄選之實,且有里民欲參加者,向該協會理事長要行程表遭拒,理事長表示要參加者只要提供個人資料即可,無需填寫報名表,伊研判此舉應該是在篩選參加人身分,避免賄選情事曝光云云(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127至130頁);證人葉方安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詢問時證稱伊於107年6月份在長壽會旅遊行程結束後餐會上,聽到有些會員討論洪黃素貞要參選里長的訊息,會員說義和社區發展協會有要推派洪黃素貞參選,洪黃素貞是由該協會總幹事陳源智及理事長李孫銘推派出來的,伊已忘記是哪個會員講洪黃素貞要參選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09至211頁),皆屬傳聞或臆測之詞。另證人李烈郎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詢問時證稱因伊家門前廣場平時沒有在用,所以都會出借給別人使用,印象中應該是中秋節過後,李孫銘來跟伊借場所,表示要舉辦社區發展協會活動,沒有說要辦政見發表會,伊事後才知道洪黃素貞有到現場講話及拜票云云(同上選偵字120號卷第120至121頁),及卷附載有義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李孫銘、總幹事陳源智強力推薦之洪黃素貞競選文宣照片(見同上選偵120號卷第48頁)、被告李孫銘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載有為洪黃素貞拉票及其向洪黃素貞表示已辭去鄰長,不屑與王啟明為伍等內容(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207至219頁)、被告陳源智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載有被告李孫銘傳送之拉票訊息內容(見同上選他51號卷二第182頁),僅能證明被告李孫銘、陳源智支持洪黃素貞參選臺中市大甲區第3屆義和里里長,與本案無直接關連性,均難執為被告李孫銘、陳源智不利之認定。
㈥綜上所述,被告李孫銘、陳源智主觀上既無對於免費參加系
爭旅遊且具有第3屆大甲區義和里里長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之犯意,而免費參加系爭旅遊且具有第3屆大甲區義和里里長投票權之人,對被告李孫銘、陳源智舉辦系爭旅遊是否為約使其等投票支持洪黃素貞參選義和里里長一事亦無所認知,自不能令被告李孫銘、陳源智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罪責。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李孫銘、陳源智有罪之心證,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李孫銘、陳源智有何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李孫銘、陳源智犯罪,揆諸前揭說明,均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凱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