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9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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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9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華偉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華偉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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