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馬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丁勝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丁勝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具有中度之精神障礙,有澎湖縣政府105年6月13日
府社福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身心障礙者個案資料表及
身心障礙鑑定表在卷可佐,堪認被告於為二行為時因精神障
礙而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
,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本件犯罪事
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上開應補充事項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馬公 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德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