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繼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2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乙○○繼承權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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