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貳罪,均減刑如附表一所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如附表二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中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3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3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二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敘明理由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