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9號債權人 蒲炎滔 債務人 林依萩 債務人 邱耐慈
一、債務人林依萩、邱耐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貳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依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肆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43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5年10月25日│60,000元│106年9月30日│WG0000000│├──┼─────────┼───────────┼──────────┼───────────┤│002│105年10月31日│51,200元│106年9月30日│WG0000000│├──┼─────────┼───────────┼──────────┼───────────┤│003│105年11月5日│80,000元│106年9月30日│WG0000000│├──┼─────────┼───────────┼──────────┼───────────┤│004│105年11月5日│70,000元│106年9月30日│WG0000000│├──┼─────────┼───────────┼──────────┼───────────┤│005│105年11月15日│56,000元│106年9月30日│WG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43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5年10月20日│143,200元│106年9月30日│WG0000000│├──┼─────────┼───────────┼──────────┼───────────┤│002│105年10月30日│53,200元│106年9月30日│WG0000000│├──┼─────────┼───────────┼──────────┼───────────┤│003│105年12月30日│200,000元│106年9月30日│WG0000000│├──┼─────────┼───────────┼──────────┼───────────┤│004│106年4月25日│85,000元│107年1月3日│LT0000000│├──┼─────────┼───────────┼──────────┼───────────┤│005│106年4月25日│60,000元│107年1月3日│L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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