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4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坤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784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71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坤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陳坤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廢棄物業務,且其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仍基於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之犯意,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 余良 槍承攬彰化縣員林市員東國小教室隔間板拆卸工程之清運工作,並於民國106年7月11日晚上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將自上開教室拆卸下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舊石膏板約20多片,載運至彰化縣○○鄉○○村○○○路羅厝公墓傾倒。嗣於翌日(12日)凌晨0時5分許,為警巡邏發現而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1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余良槍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主要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駕駛車輛之讓渡證書各
1紙、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參,足證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按廢棄物清理法之「清除」係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處理」係指:1.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2.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至操作挖土機將廢棄物填平之行為,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所定之「處理」行為;駕駛車輛載運廢棄物傾倒之行為,則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清除」行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罪。被告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3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牟取利益,非法清除廢棄物,可能造成人體健康及環境之危害,所為實屬不該,惟該等廢棄物已委請合法之公司清運完畢,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委託契約書、廢棄物處理場受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進廠(場)確認單在卷可憑,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所得利益、國小肄業之教育程度、自述目前從事仲介公司指派之雜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4萬元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