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誌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誌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誌誠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舊法則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新法自屬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合先敘明。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在案,有聲請狀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淑萍附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2月06日│││100年12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01號│第1201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35號│101年度訴字第3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1月28日│102年01月28日│├───┼────┼──────────┼──────────┤││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35號│101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102年04月08日│102年04月0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3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4│├────────┼──────────┼──────────┤│罪名│違反森林法│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27日│102年04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996號│第611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4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日期│102年06月20日│103年07月08日│├───┼────┼──────────┼──────────┤││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4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102年08月12日│103年08月0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3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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