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告 邱鎰詮 法定代理人 邱宥榛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複代理人 王捷歆 律師被告 劉睿承 即順興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葉淑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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