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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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30號附民原告 林王金實 附民被告 簡美麗 附民被告 王柏文 上列被告簡美麗、王柏文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3號、104年度訴字第33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