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蘇德來 訴訟代理人 林俊谷 被告 林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78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孫淑玉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