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2號上訴人即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宮盛
陳泰旭 訴訟代理人 林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5,000元(計算式:151×5000=755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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