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原告 藍謝金櫻
藍宏毓 藍宏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被告 藍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