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09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慕謙
邱麒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李慕謙、邱麒志竊盜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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