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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