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FENDI」肩包壹只(扣押物品清單:
96年保管字第7204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04
8號被告 梁雪卿 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96年保管字第7204號等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FENDI」肩包1只,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而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4048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職權不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